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网上流程
变更经营场所
1、您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限在同一区县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区县的,应当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3、如果经营场所变更涉及原有经营项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般应为产权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经营者本人办理的,无需提交)。
二、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需要什么资料
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需要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公司的,提交宾馆、饭店、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就提供当地居委会盖章的住所证明文件。
6、租房合同。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办理费用: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⒈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⒉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变更营业执照需要到注册地的工商局进行变更,在变更之前最好打电话到工商局进行咨询一下,工商局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9点到下午4点,其他时间是没有人值班的,电话也是打不通的,这样可以给自己减少很多麻烦,一次过,省的多跑路。
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手续
对于现在这个竞争强烈的社会来说,个体经商的活动是越来越多,更多的大学生在毕业时选择自己创业经营一家属于自己的店铺,那么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改变了自己的想法想知道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法人需要什么手续以便于自己在需要的时候多懂一点,才不会在实际做的过程中手忙脚乱。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其次,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以,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身份,不是法人组织。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根本就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是没有法定代表人,在任何地方都无法变更。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具体操作方法是,先办理现有个体工商登记的注销手续(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先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再办理新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相关规定如下: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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